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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
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
   
  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,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
   
   一、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
   
   (一)将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逾期不申请复议,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,又不起诉的,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,扣缴企业营业执照。”
   
   (二)将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修改为:“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,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、建造坟墓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”
   
   (三)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、查封的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,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、变卖所发生的费用。”
   
  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:“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,税务机关在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,可以整体扣押、查封、拍卖。”
   
  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以及拍卖、变卖等费用后,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。”
   
   (四)删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。
   
   (五)删去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。
   
   二、废止5件行政法规
   
   (一)《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》(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)。
   
   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》(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)。
   
   (三)《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》(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 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)。
   
   (四)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(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  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)。
   
   (五)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》(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  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)。
   
 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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